香港政府为履行国际责任,提高香港公司透明度,推出新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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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
具体规定:
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理处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执法人员将随时进行查阅。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300000元及监禁2年。 -
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的指引》 尽职调查表(简称KYC)
具体规定:
香港公司注册处要求所有秘书公司都需要保存代为注册的香港公司资料,以便香港公司注册处进行查阅。同时,对于新注册的香港公司,在注册时就需要提交KYC表格,而对于已经注册成立的香港公司,则需收集并统计相关资料。 如未有履行上述责任,触犯打击洗钱条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罚款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